我當院長,是因為沒有別人可以當。十年後我想跟學弟妹說的,是這件事的另一半。
負責醫師這四個字,法律上到底扛的是什麼,很多人簽名的時候並不知道。
這篇寫給正在考慮開業、被邀請掛牌,或是剛拿到一份合約在逐條研究的醫師。我不談怎麼談判,那是律師的工作。我想談更前面的一件事:你要先知道自己站在哪個位置,那些條款對你才有意義。
- 我當院長,是因為沒有別人可以當
- 「院長」兩個字,一開始很好用
- 然後我就不太用它了
- 最近又拿出來,這次是為了給機器看
- 負責醫師實際扛的是什麼
- 掛牌最殘忍的一件事
- 如果還是要做,有三條路
- 一定要當院長嗎
- 一張可以複製帶走的五個為什麼
- 給正在被邀請的學弟妹
我當院長,是因為沒有別人可以當
那年診所要開第二間,合夥的學長要過去那邊坐鎮。位置空在這裡,我就掛上了。
我很少這樣講,因為它聽起來不夠勵志。但這是真的——我成為負責醫師,只因為那天需要有一個人的名字寫在那張申請書上。
那時候我以為這個動作的意思是「這間診所是我的」。過了幾年我才慢慢懂,它同時還有另一個意思:這間診所之後發生的每一件事,衛生局、國稅局、健保署、勞工局、病人、員工,都會先來找這個名字。
「院長」兩個字,一開始很好用
頭銜在剛開始的時候,是一種借力。
初次見面的病人,會為「院長」兩個字買單。那是一種很快速的信任轉移——他還不認識你,但他認識這個位置,所以他先給你一點信任額度,讓你有機會證明自己。
我不覺得這有什麼不好。任何人剛起步的時候都需要借點什麼,頭銜、學歷、學會職務、任職醫院的名字,本質上都是同一件事:在你自己的重量還不夠之前,先跟別人借。
然後我就不太用它了
大概從某個時間點開始,我發現自己很少說「我是雲玖中醫診所院長」。
我說,我是李宜靜中醫師。
這件事自然而然就發生了,我沒有特別決定過。當你在網路上寫了幾年、在診間累積了幾年,會有一天你發現那個頭銜已經不是你最有力的介紹了。病人打電話到櫃檯,問的已經是「李宜靜醫師有沒有診」,很少再有人問「院長在不在」。
那一刻我才意識到,借來的東西是可以還回去的。
最近又拿出來,這次是為了給機器看
有意思的是,我最近又把那個頭銜掛回去了。
原因很技術性:搜尋引擎跟 AI 在判斷一份內容可不可信的時候,會看作者是誰、有沒有可查證的身分。所以我在網站上一個一個把署名補回完整版——中西醫雙證照、雲玖中醫診所創辦人、學會的美顏針專業醫師。
頭銜的用途,就這樣從「給人看的」變成「給機器看的」。
我想誠實講一件事:把「院長」掛回去的時候,我心裡是有一點負擔的。它好像在提醒我,這兩個字後面連著的東西一直都在,沒有因為我不常講就消失。
頭銜借給你的信任會過期,它替你扛下的責任不會。信任你後來自己長出來了,所以不再需要借。責任從簽名那天起,就沒有下班過。
負責醫師實際扛的是什麼
先把法條攤開來看,這比任何人的說法都可靠。以下條文我在二〇二六年九月重新查過一次,全部是現行有效的版本。
醫療法第十八條:「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一人,對其機構醫療業務,負督導責任。私立醫療機構,並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醫師。」
換句話說,法律只認得一個人。診所本身沒有法人格,它的法律形象就是那位負責醫師。
接下來這一條才是真正的重量。醫療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項:「本法所定之罰鍰,於私立醫療機構,處罰其負責醫師。」
這句話很短,但它把整部醫療法的罰則,全部導向同一個自然人。同條第二項寫的是另一種世界:「本法所定之罰鍰,於醫療法人設立之醫療機構,處罰醫療法人。」法人化真正買到的東西,就是把受罰主體從一個人移到一個組織。
其他三條也值得記下來。
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第四款:將醫師證書、專科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,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、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執業執照;情節重大者,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。所以掛名這件事本身就是可罰的行為,把它寫成一份名為掛名的契約,等於自己把證據留好。
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:醫療廣告違規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;如果內容虛偽誇張,或一年內已受罰三次等情形,還可以處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開業執照,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。行銷委外了,罰的還是那個名字。
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一條: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證明申報醫療費用者,處二倍至二十倍罰鍰,情節重大者公開機構名稱與負責醫事人員姓名,涉及刑責移送司法機關。健保申報如果不是你在做,罰單上寫的仍然是你。
還有一個很少被算進去的身分:雇主
診所要養員工,就有勞資這一塊。勞保局在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發過一則公告,標題直接寫著〈診所應為受僱醫師、護理師及行政人員(含工讀生)加保〉:就業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,不論診所是否為法人型態,都必須在員工到職當日申報;未依規定申報,經查證屬實會罰鍰並公布違規事由。
但真正消耗人的不是罰鍰。是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。
要扛整間診所的營收,要養員工,要管人事。門診能運作,從來不是只要有醫師就好。這件事比我想像的難太多了,而且它消耗的是時間、情緒和團隊氣氛,三樣一起。
掛牌最殘忍的一件事
我這幾年陸續聽到學弟妹在問類似的問題:有人找我掛牌,一個月給多少多少,這樣可以嗎。問的時候大家都很認真,會把合約印出來逐條看。
可是最大的風險,常常一個字都沒有寫在那份合約上。
很多掛牌的開業醫師都是這樣:不一定有實權,但風險是真實存在的。
手不能做事,心裡卻只能掛著擔憂。
這句話我想了很久要不要寫進來,因為它聽起來太重。但我想不到更準確的講法了。
掛牌換到的是名義上的院長,加上一份你無法插手、卻必須承擔的擔憂。而擔憂這種東西不會因為你不去想就變小,它只是會在半夜的時候找上你。
我自己的判斷方式是這樣:遇到算不出來的風險,就改問一個可以回答的問題——如果這件事真的發生了,我要花多久才能回到今天的位置。證書停業一年,答案是好幾年。
開業成本會出現在報價單上,掛名風險不會。凡是沒被寫進報價單的風險,人的腦袋都會暫時把它記成零,然後免費送出去。
如果還是要做,有三條路
台灣的法規其實留了不只一條路,只是每條路要付的東西不一樣。
| 結構 | 責任怎麼分 | 非醫師能參與嗎 | 門檻與代價 |
|---|---|---|---|
| 合夥 | 民法第 681 條: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,各合夥人對不足之額連帶負責 | 不行 | 門檻最低,但一位合夥人出事,全體一起承擔 |
| 聯合診所 | 醫療法第 13 條:二家以上診所同一場所設置、使用共同設施、分別執行門診業務,各有開業執照與負責醫師 | 不行 | 防火牆效果好,但依聯合診所管理辦法,市招、候診場所、觀察病床、清潔消毒與醫療廢棄物、共用區域消防與安全設施、緊急供電,都要負共同責任 |
| 醫療社團法人 | 具法人格,罰鍰主體改為法人(醫療法第 115 條第 2 項) | 可以 | 依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,設立診所者應有新臺幣一億元淨值;董事三至九人,三分之二以上須具醫事人員資格 |
聯合診所那一欄我想特別點一下:連市招都是共同責任。招牌上掛著兩家的名字,出事的時候那塊招牌是一起的。
醫療社團法人是目前唯一讓非醫師資金合法參與經營的管道,代價是門檻高、監理密。所以實務上你會看到一個現象:很有實力的資金方,寧可一家一家開診所串成連鎖,也不整合成一個醫療法人。
一定要當院長嗎
回到最開始那個問題。
學弟妹來問我的時候,我通常不會直接回答要或不要。我會問一句:為了什麼?
然後把這個問題往下問五次。
大部分人的第一層答案是「我想自己決定事情」。往下問第二次,會變成「我不想再被排班綁住」。第三次,「我想要收入再往上一點」。第四次,開始出現真的東西了——可能是「我想證明自己做得到」,也可能是「我不知道,大家好像都會走這一步」。
問到第五次的時候,答案常常已經跟開業沒有關係了。
開業可以是手段,但不一定是最後答案。
如果你要的是「想放假就放假、不被綁住」,那要先確認一件事:當院長不會給你這個。全預約制之後我的體感更明顯——病人有約到才會來,而那個約是約在我身上。
反過來說,如果問到第五層之後,你的答案仍然是「我要能決定這間診所長什麼樣子」,那就去做。那個代價換得回來。
一張可以複製帶走的五個為什麼
這張卡不需要合約,一張紙就可以。找一個安靜的時間,把五層都寫完再看。
先寫下你想做的那件事
然後往下問五次
寫完之後檢查三件事
第二個檢查點最容易被跳過。只要有一層的理由是「大家好像都會走這一步」,那一層以下的答案通常都不是你的。
給正在被邀請的學弟妹
我知道被邀請的時候感覺很好。有人願意出那筆你不敢出的錢,有人說「你只要專心看診就好」,聽起來像有人替你把最難的部分扛走了。
我想說的只有一句:先確認扛走的是哪一部分。
錢的部分確實被扛走了。名字的部分沒有。
如果算完之後你還是決定簽,那也完全沒問題。這一行有很多路,合夥有合夥的好,資源、規模、有人分擔孤單,這些都是真的。我自己一路走來,也很清楚一個人扛全部有多累。
我只希望你簽的時候,知道自己在簽什麼。
本文為醫療法規與經營結構的一般性整理,內容以公開法規與公開公告為準,不構成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。實際簽約前,請就自身角色、出資比例與所得狀況分別諮詢律師與會計師。另外提醒一件很多人不知道的事:同一份合夥契約,一位律師只能代表其中一方,所以合夥各方應該各自找自己的律師,不要共用。
被邀請掛牌,一個月拿固定費用,這樣合法嗎?
單純出借醫師證書供他人使用是違法的。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第四款明定,將醫師證書、專科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,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,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、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,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醫師證書。實際個案是否構成,要看你是否真正參與經營與督導,這需要專業判斷。
當院長跟不當院長,實際差在哪裡?
差在出事的時候誰要出來。衛生局、勞工局、國稅局、健保署來的時候,找的是負責醫師那個名字。受僱醫師負的是自己醫療行為的責任,負責醫師負的是整個機構的督導責任,兩者的範圍差很多。收入與決定權的差異反而是比較好算的那一半。
我只是想「想放假就放假」,掛牌或開業做得到嗎?
以我自己的經驗,做不到。全預約制之後更明顯——病人有約到才會來,而那個約是約在你身上。請假找學弟妹代診,病人多半就不來了。如果你要的是不被綁住,那要往「讓事情不依賴你也能運作」的方向去設計,那跟要不要當院長是兩件事。
診所合夥,我沒做錯事也會被連累嗎?
會。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,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,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責。所以合夥的另一位醫師出狀況,你也在承擔範圍內。如果希望責任各自獨立,聯合診所是另一種選擇。
聯合診所是不是完全的防火牆?
接近,但不是百分之百。醫療法第十三條允許二家以上診所在同一場所使用共同設施、分別執行門診業務,各自有開業執照與負責醫師,醫療責任與財務原則上獨立。但依聯合診所管理辦法,共同設置使用事項仍須負共同責任,包含市招、候診場所、觀察病床、清潔消毒設備與醫療廢棄物處理、共用區域的消防設備與安全設施,以及緊急供電設備。
非醫師的投資人可以合法參與嗎?
可以,但只有一條路:醫療社團法人。依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,設立診所者應有新臺幣一億元淨值;董事三至九人,其中三分之二以上須具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資格。門檻高、監理密,這是它換來合法性的代價。
管理顧問公司可以做到什麼程度?
可以承接行政、行銷、人事這類非醫療事務。三條線要守住:不得直接抽取醫療收入、不得純粹為了避稅而設立、醫療決策必須留在醫師端。另外管理費的比例要能說明其合理性,過高會被檢視是否為變相分配醫療收入。
受僱醫師的競業禁止條款有效嗎?
要先看身分。勞動基準法第九條之一對離職後競業禁止設了四個要件(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、該職位得接觸或使用營業秘密、期間區域範圍與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、雇主提供合理補償且不含在職期間受領之給付),任一要件不符該約定無效,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。但這一條只在該醫師是勞基法上的勞工時才適用。目前醫療保健服務業中,指定適用勞基法的是住院醫師(不含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),診所受僱主治醫師是否為勞基法上的勞工,仍屬個案認定。所以不能一概認為無效。
如果資金允許,獨資和合夥怎麼選?
我覺得兩種都可以。真正的重點在人——價值觀要合拍、要同頻、要願意一起成長。這兩關過了,契約才有意義;人錯了,寫一百條也會被找到洞。
- 醫療法(第 13、18、103、115 條)
- 醫師法第 28 條之 4
-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1 條
- 民法第 681 條
-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
- 聯合診所管理辦法
-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
-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〈診所應為受僱醫師、護理師及行政人員(含工讀生)加保〉(2025-08-29)
以上條文於 2026 年 9 月重新查證,全國法規資料庫整編資料截止日為 115 年 9 月 4 日。
這篇講的是名字掛上去要扛什麼。另外半邊的問題是:那個名字憑什麼被指名。
門診量其實有三層來源:科別給的、位置給的,還有你給的。前兩層隨時會被收回,而多數人從來沒有量過第三層。
我把找出第三層的過程拆成了六封信,一週一封——兩個北極星、讓 AI 訪談你(以及它會怎麼騙你)、兩根腿的交叉點、你刻意不做什麼、在別人的地方長出自己的東西。第六封結束時,你會答得出第一封那一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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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師職涯・經營複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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